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安顺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暂行办法
2009-08-26  

安学院党办发〔2009〕34号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,建立良性的工作竞争和激励机制,根据《安顺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暂行办法》,特制定本考核办法。

第二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、注重实绩、个人自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原则。辅导员考核结果是评定优秀辅导员以及转岗、评职、晋升的重要依据。

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专职辅导员。

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标准

第四条 根据《安顺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暂行办法》,对照辅导员工作职责,从学生日常思想教育、党建工作、日常管理、班级建设及学风建设等方面对辅导员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核。考核标准详见《安顺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测评表》(附件二、四、五)。

第三章 考评等次

第五条 辅导员最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、良好、合格、不合格四个等次。

第六条 考评为“优秀”等次的基本条件:

(一)在辅导员工作岗位上工作一年以上;

(二)考评成绩名列所在系前2名,并经系推荐;

(三)勤奋工作,能较好地理解、执行学院学生工作的思路,成绩突出;

(四)能结合学生实际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;

(五)注重理论学习,能及时开展工作研究,参评当年至少撰写1篇有关调研报告或论文。

第七条 在考核年度内,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,在同等情况下确定优秀等次予以优先:

(一)所带班级中,有获省、市级表彰的;

(二)在维护学院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,受到学院表彰的。

第八条 在考核年度内,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能评为优秀等级:

(一)无故不参加学院、系召开并要求其参加的会议2次以上;

(二)全年累计因病假事假(含在读研究生)离开工作岗位达30天以上。

第九条 在考核年度内,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,直接评定为不合格等次:

(一)在师生中散布影响安定团结、传播不良思想、反动言论;

(二)工作长期懈怠,不主动改进的,或未能按时完成学院及系交给的工作任务达3次(含3次)以上;

(三)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,产生恶劣影响;

(四)受到党纪、政纪处分以及治安或刑事处罚;

(五)在学生党员发展、评优、评奖和学生资助等工作中弄虚作假,造成恶劣影响;

(六)对学生中的违纪行为隐瞒不报,对学生的不当行为没有进行制止,故意包庇或怂恿学生违纪,造成不良影响;

(七)在学生工作中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(金),造成不良影响。

第四章 考核程序

第十条 成立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,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,成员由学生工作部、教务处、组织部、人事处、院团委等职能部门及系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书记(副书记)组成。

第十一条 辅导员的考核每学年考核一次,一般在每年的9月至10月进行。采取个人自评、学生评议、系考评和学院职能部门考评相结合的方式。

(一)个人自评:辅导员按考核的内容和要求,认真总结本学年工作,填写《安顺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》(附件一),并向所在系提供个人工作总结及与考核有关的材料。

(二)学生测评:各系党总支按学号随机抽取辅导员所带班级不少于30%的学生,采取无记名打分的方式,按《安顺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测评表(一)(学生满意度测评表)》(附件二)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测评。测评结束后,各系填写《安顺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学生测评成绩登记表》(附件三),并将测评的平均成绩作为此项测评的最终成绩。此项考评占考核总成绩的30%。

(三)系测评:系党总支根据辅导员工作总结、日常工作表现、工作实绩及学生评议情况,依据《安顺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测评表(二)(系评分表)》(附件四),对辅导员的工作进行测评打分,并结合辅导员自评情况提出系初审意见及考评等次。经系公示无异议后将《安顺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》与测评表报学生工作部。此项考评占考核总成绩的40%。

(四)相关职能部门测评。由学生工作部牵头组织,相关职能部门参与,根据辅导员日常工作表现及完成工作任务情况,依据《安顺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测评表(三)(相关职能部门评分表)》(附件五)评分。评分结束后,填写《安顺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相关职能部门测评成绩登记表》(附件六),将测评的平均成绩作为此项测评的最终成绩。此项考评占考核总成绩的30%。

(五)院辅导员工作考核领导小组汇总学生测评成绩、系测评成绩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测评成绩,按权重系数计算测评总成绩,填写测评结果及考核评语,同时将考核等次及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审批。

(六)学院审批。经学院党委批准的辅导员考核等次名单向全院公示。

(七)考核执行。学院按考核结果给予相应奖惩,并将《安顺学院专职辅导员工作考核登记表》转给人事处存入本人档案。

第五章 奖 惩

第十二条 凡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以上的辅导员,均享受学院规定的辅导员岗位津贴和相应待遇。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辅导员,由学生工作部和系党总支负责人对其进行诫勉谈话。

第十三条 考核等次为“优秀”的辅导员原则上不超过全院专职辅导员总数的30%,考核被评为“优秀”等次的辅导员授予“安顺学院优秀辅导员”荣誉称号并颁发荣誉证书,享受专职辅导员A档津贴。被授予“安顺学院优秀辅导员”荣誉称号者,在年度考核、评优、晋升职称职务时,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。

第十四条 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,学院不再聘任,并按干部管理范围报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相应处理。

第六章 附 则
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。各系可根据学院对专职辅导员考核测评的要求,结合本系实际及专业特点,对系一级的考评办法进行补充、完善,相关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备案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。

二○○九年八月二十六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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